在我国的保险市场中,越来越多的市民开始关注并购买市民保,作为一种普惠型保险,市民保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市民看病贵的压力,关于市民保的既往症不赔的问题,也引起了广泛关注,就让我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泰安市民保哪些既往症不赔。
我们要明确什么是既往症,既往症指的是在投保前,被保险人已经患有且未痊愈的疾病,在泰安市民保中,以下几种既往症是不予赔付的:
投保前已患有的重大疾病
泰安市民保对于投保前已患有的重大疾病,如恶性肿瘤、急性心肌梗死、脑中风后遗症等,是不予赔付的,这是因为重大疾病的治愈难度较大,治疗费用较高,如果保险公司对这些既往症进行赔付,将大大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。
投保前已患有的慢性疾病
慢性疾病是指病程较长、病情迁延不愈的疾病,泰安市民保对于投保前已患有的慢性疾病,如高血压、糖尿病、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,也是不予赔付的,这是因为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,且容易引发并发症,导致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承担较大风险。
投保前已进行的治疗或手术
泰安市民保对于投保前已进行的治疗或手术,如心脏搭桥手术、器官移植手术等,同样不予赔付,这是因为这些治疗或手术费用较高,且在投保前已经发生,保险公司无法承担这部分费用。
投保前已明确诊断但未治疗的疾病
有些疾病在投保前已经明确诊断,但被保险人并未进行治疗,对于这类疾病,泰安市民保也不予赔付,这是因为保险公司无法判断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是否已经知晓病情,为了避免道德风险,保险公司对此类既往症不予赔付。
投保前已出现的症状或体征
如果在投保前,被保险人已经出现了某些疾病的症状或体征,如疼痛、肿胀、消瘦等,即使尚未明确诊断,泰安市民保也不予赔付,这是因为症状或体征的出现往往预示着疾病的存在,保险公司会将其视为既往症。
需要注意的是,泰安市民保对于既往症的定义并非一成不变,以下几种情况,保险公司可能会进行特殊处理:
1、投保时,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既往症,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,但若既往症与保险事故无关,保险公司应按合同承担保险责任。
2、投保时,被保险人已如实告知既往症,且保险公司同意承保,那么在保险期间内,因既往症导致的保险事故,保险公司应按合同承担保险责任。
3、投保时,被保险人的既往症已经治愈,且符合保险公司的承保条件,那么在保险期间内,因该既往症导致的保险事故,保险公司应按合同承担保险责任。
泰安市民保对于既往症的赔付有一定的限制,在购买保险时,被保险人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,了解哪些既往症不予赔付,以免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产生**,如实告知既往症也是被保险人的义务,切勿因隐瞒病史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,希望通过这篇文章的介绍,大家对泰安市民保的既往症不赔问题有了更清晰的认识,在投保时,做到心中有数,为自己和家人增添一份保障。